團購主與KOL需要負法律責任嗎?2026合作規範整理


更新至2026年5月

在社群電商越來越成熟的今天,團購主、KOL、部落客、直播主、社團主,早已不只是「幫忙分享商品」的角色。

只要一篇貼文、一支短影音、一場直播或一則限時動態,足以影響消費者是否下單,就不能只用「個人心得」來看待。尤其當合作中涉及報酬、分潤、免費商品、折扣碼或品牌授權時,內容可能同時涉及廣告、薦證、利益揭露與商品責任。

本文將從台灣現行法規出發,整理2026年品牌與團購主、KOL合作時,應注意的法律責任與實務規範,協助品牌降低違規與信任風險。


一、什麼情況下,團購主與KOL可能有責任?

很多品牌會認為:「商品是我們提供的,團購主只是幫忙介紹,應該不會有法律責任吧?」

這個想法其實很危險。

法律看的不只是「這是不是正式廣告」,而是內容實質上有沒有影響消費者的購買判斷。只要內容涉及商品品質、效果、價格、用途、來源、成分、優惠條件等資訊,並且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,就可能被納入廣告或薦證內容來檢視。

例如:

  • 團購主說:「這款保健食品吃了睡眠明顯改善。」
  • KOL說:「這台按摩器每天用可以燃燒脂肪。」
  • 直播主說:「這個清潔劑天然無毒,小孩寵物都不用擔心。」
  • 社團主說:「這個商品全網最低價,錯過不再有。」
  • 部落客說:「我自己用了三天,皮膚問題明顯改善。」

如果這些說法沒有足夠依據,或與商品實際資料不一致,就可能構成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風險。

依《公平交易法》第21條規定,事業不得在商品、廣告,或其他使公眾得知的方法中,對商品相關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,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。這些事項包括價格、數量、品質、內容、用途、原產地、製造者等具有招徠效果的資訊。

更重要的是,《公平交易法》第21條也明定,廣告薦證者如果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然進行薦證,可能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
所謂廣告薦證者,是指廣告主以外,在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。

也就是說,團購主與KOL不是永遠免責。

重點在於:

  • 是否參與廣告內容?
  • 是否收取報酬、分潤或其他利益?
  • 是否知道或可得而知內容可能誤導?
  • 是否將個人體驗放大成普遍效果?
  • 是否有合作關係卻沒有清楚揭露?

什麼情況會被視為薦證廣告?

公平交易委員會訂有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》,其中明確指出,薦證廣告包括名人代言、推薦廣告、證言廣告,也可能包含專業人士、一般消費者、部落客、論壇發文等形式。

簡單來說,只要團購主或KOL在內容中表達:

  • 「我用過覺得很好」
  • 「我推薦這個商品」
  • 「我的粉絲回購很多」
  • 「這是我家小孩也在用的」
  • 「我自己吃了很有感」
  • 「這款真的有效」
  • 「我幫大家談到好價格」

這些內容如果被用於商品銷售情境,就可能不只是單純心得,而是具有薦證廣告性質。

因此,品牌與KOL合作時,不能只問「文案好不好賣」,而要先問:

  • 這句話有沒有證據?
  • 這個功效能不能說?
  • 這個案例是不是個人經驗被放大成普遍效果?
  • 這個身分或合作關係有沒有清楚揭露?

有收錢、有分潤、有拿免費商品,需要揭露嗎?

需要。

公平會的薦證廣告規範中提到,薦證廣告若以社群網站推文方式呈現,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如果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,卻沒有在廣告中充分揭露,而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,就可能涉及違反《公平交易法》第25條。

這裡的利益關係,不一定只有現金。

常見需要揭露的合作利益包括:

  1. 品牌支付合作費。
  2. 團購主享有分潤或佣金。
  3. KOL取得免費商品或試用品。
  4. 使用專屬折扣碼可獲得回饋。
  5. 品牌提供旅遊、餐飲、住宿或其他利益。
  6. 雙方有長期合作、代理、經銷或投資關係。
  7. 團購主同時也是商品銷售者或通路商。

例如,KOL收到品牌免費提供的高單價商品,並依照合作條件撰寫推薦文,消費者未必能自然知道這背後有合作關係。若沒有清楚揭露,就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這是完全獨立、無利益關係的個人心得。

因此,品牌在2026年做KOL、團購、聯盟行銷時,建議不要再只寫「真心推薦」或「朋友分享」,而應明確標示:

  • 「本篇為品牌合作」
  • 「本文含合作連結」
  • 「商品由品牌提供試用」
  • 「使用折扣碼下單,我可能取得分潤」
  • 「本團購由品牌授權合作」

揭露不是降低信任,反而是建立信任。


二、推薦者、銷售者、品牌與行銷公司的責任怎麼分?

團購合作最常見的風險,是很多人沒有分清楚「推薦者」與「銷售者」的角色。

如果團購主只是分享品牌官方連結,消費者直接到品牌官網或平台下單,團購主主要可能涉及薦證廣告、利益揭露與內容真實性的責任。

但如果團購主自己收單、收款、統計訂單、安排出貨,甚至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商品,那就不只是KOL或推薦者,而可能被視為商品銷售者、經銷者,責任範圍會更大。
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8條,從事經銷的企業經營者,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的損害,原則上與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;若有改裝、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,甚至可能被視為製造或服務提供者。

這代表,如果團購主已經實質參與銷售流程,就不能只說「我只是幫大家買」。

尤其在食品、保健品、美妝、清潔用品、醫療器材、兒童用品等類別中,若商品發生安全、標示、保存、效期、退貨或瑕疵爭議,實際銷售者很可能被一起追究。

品牌在規劃團購模式時,應先釐清三件事:

  1. 誰是實際銷售者?
  2. 誰對消費者收款與開立發票?
  3. 誰負責退貨、換貨、客服與商品責任?

如果這三件事沒有事先寫清楚,出事時往往不是「誰說了算」,而是主管機關與消費者會依實際交易流程判斷責任。

各角色常見責任整理

角色

常見行為

可能責任

品牌方

提供商品、素材、話術、檢驗資料、合作條件

商品合法性、標示正確性、廣告真實性、功效依據、售後與退換貨責任

團購主/KOL

推薦商品、開團、直播介紹、發布折扣碼、分享使用心得

薦證廣告、利益揭露、不實或誇大宣稱責任

實際銷售者

收單、收款、出貨、開立發票、處理客服

商品瑕疵、消費爭議、退換貨、商品責任

行銷公司/代操團隊

撰寫文案、設計廣告、安排素材、操作投放

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違規時,可能涉及連帶責任

廣告媒體或平台操作方

協助刊播、投放、傳播廣告內容

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時,可能有責任風險

品牌不能把違規文案丟給KOL後,再說「那是KOL自己寫的」。

如果品牌提供話術、腳本、素材、關鍵字、見證案例,或要求KOL依指定方向宣傳,品牌通常很難完全切割責任。

同樣地,團購主與KOL若收取報酬、分潤、免費商品,或明知內容可能誇大仍持續推薦,也可能涉及薦證廣告責任。

行銷公司、代操團隊、廣告代理商也不能只追求轉換率。當文案涉及商品功效、檢驗、產地、價格、醫療效果、使用安全性時,都應有基本審查流程。


三、廣告內容不能只寫「廣告僅供參考」

很多品牌習慣在官網、團購頁面或商品頁面寫一句:

「圖片文案僅供參考,實際以商品為準。」

但這句話不能作為免責金牌。
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22條,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,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;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,於契約成立後,應確實履行。

另外,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7條第1項授權公告之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現行版本,商品交易頁面呈現的商品名稱、價格、內容、規格、型號及其他相關資訊,為契約之一部分;且不得記載「廣告僅供參考」。

需注意的是,數位發展部於115年1月曾預告「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前言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修正草案,該預告草案不宜直接當作已生效條文引用,仍應以主管機關公布的現行有效版本為準。

這對團購主與KOL合作非常重要。

因為消費者常常不是只看品牌官網,而是看團購文、直播介紹、限動截圖、社群貼文後才下單。如果團購頁面或KOL內容寫到商品規格、效果、價格、贈品、出貨時間、保固方式,就可能成為消費者交易判斷的一部分。

常見高風險說法包括:

  • 「買一送一」但實際限制條件很多。
  • 「現貨供應」但其實是預購。
  • 「台灣製」但實際來源或部分零件不是台灣。
  • 「限量最後一批」但長期反覆使用。
  • 「保固一年」但沒有說明保固範圍。
  • 「天然無毒」但沒有檢驗或法規依據。
  • 「全網最低價」但無法證明。
  • 「錯過不再有」但活動長期重複上架。

這些內容都可能造成消費爭議。

所以,品牌與團購主合作時,不能只在頁面底部補一句免責文字,而應在一開始就確認商品資訊、優惠條件、出貨方式與售後規範是否正確。


四、不同商品類別,KOL與團購文案的紅線不同

團購與 KOL 合作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,是把所有商品都當成一般商品來寫。

但在台灣,不同商品類別有不同主管機關與法規要求。尤其食品、美妝、醫療器材,是社群團購最常見、也最容易踩線的類別。

常見商品類別與文案風險整理

商品類別

主要法規風險

高風險用語範例

合作前應確認

食品/保健食品

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;不得宣稱醫療效能

改善失眠、降血糖、降血脂、治便秘、改善過敏、抗發炎、排毒、修復肝臟、對抗病毒

食品標示、成分資料、檢驗文件、合法可用宣稱、禁止用語

化粧品/美妝保養品

不得虛偽誇大;不得宣稱醫療效能

治療濕疹、改善酒糟、修復皮膚炎、消除痘痘、三天淡斑、醫美級療效

化粧品登錄、成分資料、可宣稱範圍、廣告用語審查

醫療器材

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;廣告可能需事前核准

改善症狀、保證療效、治療疼痛、醫師推薦、使用後疾病改善

是否為醫療器材、許可證或登錄字號、醫材商資格、廣告核准

清潔用品/環境用品

避免誇大安全性、除菌抗菌效果或無毒宣稱

天然無毒、100%殺菌、永久抗菌、孕婦小孩完全安全、可治過敏

檢驗報告、成分資料、適用範圍、使用限制與警語

兒童用品

安全性、材質、年齡適用、檢驗標示需清楚

絕對安全、嬰兒可直接入口、完全無風險、醫師唯一推薦

商品檢驗、適用年齡、材質標示、安全警語

一般生活用品

價格、規格、產地、保固、效能說明需正確

全網最低價、永久保固、台灣製、限量最後一批、保證有效

商品規格、產地來源、保固條件、優惠限制

食品與保健食品:不能宣稱療效

依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28條,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,以及經公告的食品器具、容器或包裝,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;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
也就是說,一般食品或保健食品不能寫成治療、改善疾病或具有醫療效果。

即使是KOL個人說「我吃了很有感」,只要被用於商品銷售情境,也可能被認定為宣傳或廣告內容。

化粧品與美妝保養品:不能宣稱醫療效能

依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第10條,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及廣告內容,不得有虛偽或誇大情事;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
因此,美妝保養品在KOL合作時,常見風險不是「完全不能說效果」,而是效果不能超出化粧品可宣稱範圍。

例如「保濕」、「清潔」、「潤澤」通常屬於較安全方向;但如果寫成「治療濕疹」、「改善皮膚炎」、「消除痘痘」、「醫美級療效」,就可能涉及誇大或醫療效能宣稱。

醫療器材:不是誰都能廣告

醫療器材的規範更嚴格。

依《醫療器材管理法》第40條,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。第41條也規定,醫療器材商刊播醫療器材廣告時,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於刊播前,檢具廣告內容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,經核准後才得刊播。

這代表,如果KOL團購的是血壓計、體脂機、按摩器、護具、醫療口罩、敷料、隱形眼鏡等可能涉及醫療器材的商品,品牌不能只把一般商品介紹文丟給KOL發布。

應先確認:

  • 是否為醫療器材?
  • 是否有許可證或登錄字號?
  • 誰是醫療器材商?
  • 廣告內容是否需要事前核准?
  • KOL能不能講使用心得?
  • 能不能示範療效或改善症狀?

醫療器材不是不能行銷,而是必須先確認身分、產品資格與廣告核准流程。


五、2026品牌與團購主、KOL合作前,建議先做這6件事

團購與KOL合作不是不能做,而是不能只靠口頭默契與銷售話術。

品牌在合作前,建議建立一套基本檢查流程,讓團購主、KOL、行銷團隊與客服端都有一致依據。

1. 先確認商品類別

商品是一般商品、食品、化粧品、醫療器材、清潔用品、兒童用品,還是其他受特別法規管理的商品?

不同類別會影響:

  • 能不能銷售。
  • 能不能廣告。
  • 哪些字不能寫。
  • 是否需要許可、登錄或檢驗資料。
  • 是否需要事前廣告核准。

2. 建立合適素材包

品牌不要只提供一堆容易踩雷的「賣點」,而應準備一份經過確認的合適素材包,讓KOL、團購主與行銷團隊有一致依據。

素材包建議包含:

  • 基礎商品資訊:商品名稱、規格容量、成分材質、產地、保存期限。
  • 佐證文件資料:檢驗報告、許可資料、原廠授權或其他可供查核的文件。
  • 文案安全範圍:合法可用宣稱,以及不得使用的禁用詞與高風險說法。
  • 後勤營運配套:退換貨規則、客服窗口、售後處理方式與爭議應對流程。

素材包的目的不是限制KOL發揮,而是讓推薦內容有邊界、有依據,也能降低雙方合作風險。

3. 合作關係要清楚揭露

若有收費、分潤、免費商品、折扣碼利益,建議在貼文、直播、短影音、限動、團購頁面中清楚標示合作關係。

可以使用:

  • 「本篇為品牌合作」
  • 「商品由品牌提供試用」
  • 「本文含合作連結」
  • 「使用折扣碼下單,我可能取得分潤」
  • 「本團購由品牌授權合作」

揭露的位置也很重要。不要藏在很後面、很小字、限動最後一頁,或讓消費者不容易辨識。

4. 禁止KOL自行加功效

品牌應在合作規範中明確約定:

  • 不得自行宣稱療效。
  • 不得保證使用結果。
  • 不得把個人案例放大成普遍效果。
  • 不得暗示主管機關認證不存在的功效。
  • 不得自行更改商品規格、優惠條件或保固內容。
  • 不得使用品牌未審核過的極端銷售話術。

例如食品不能因為KOL個人吃了「覺得有感」,就寫成改善疾病或療效;美妝品不能因為使用者皮膚狀況變好,就寫成治療皮膚炎或醫美療效。

5. 團購頁面與訂單流程要完整

如果由品牌官網或平台承接訂單,頁面應清楚揭露:

  • 商品名稱與規格。
  • 價格與優惠條件。
  • 付款方式。
  • 出貨時間。
  • 運費計算。
  • 退換貨方式。
  • 保固條件。
  • 客服資訊。
  • 預購、現貨或限量條件。
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8條,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方式訂約時,應以清楚易懂文句提供企業經營者資訊、商品或服務內容、對價、付款與交付方式、解除契約期限與方式等資訊;網路交易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、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。

所以,團購頁面不能只追求漂亮與成交,也要讓消費者能清楚知道自己買的是什麼、向誰購買、出了問題要找誰。

6. 留存審稿紀錄與合作紀錄

團購與KOL合作建議保留完整紀錄,包括:

  • 合約或合作確認紀錄。
  • 報價單或分潤條件。
  • 品牌提供的素材版本。
  • 腳本與貼文審稿紀錄。
  • KOL發布截圖。
  • 直播腳本或直播回放。
  • 折扣碼與分潤紀錄。
  • 訂單紀錄。
  • 客服與退換貨紀錄。
  • 爭議處理紀錄。

當發生消費爭議、平台檢舉或主管機關查核時,這些資料會是判斷責任的重要依據。


六、豐誠國際觀點:團購與KOL合作,真正要管理的是「信任風險」

很多品牌以為法規是在限制行銷,但豐誠國際在協助品牌經營電商、規劃官網、平台上架、團購合作與社群內容時,看到的反而是另一件事:

合規不是讓內容變無聊,而是讓品牌可以走得更久。

團購主與KOL最大的價值,是信任。

消費者願意下單,不只是因為商品便宜,而是因為相信推薦者的眼光、經驗與人格信用。

但也因為這份信任很珍貴,所以更不能被不清楚的合作關係、不精準的功效說法、不完整的商品資訊消耗掉。

2026年的社群電商競爭,不再只是誰的流量大、誰的團購價格低,而是誰能建立更透明、更可被檢驗、更能長期合作的銷售系統。

對品牌來說,好的團購合作不該只是「找人賣貨」,而應該是一套完整流程:

  • 商品合規確認。
  • 文案宣稱審查。
  • KOL合作揭露。
  • 訂單與客服承接。
  • 售後與爭議處理。
  • 資料留存與風險控管。

當這些流程建立起來,品牌不只降低違規風險,也能讓團購主與 KOL 更安心推薦,讓消費者更放心下單。

真正成熟的社群電商,不是把責任推給推薦者,也不是讓 KOL 自己憑感覺發揮,而是品牌、推薦者與營運團隊一起把資訊說清楚、把合作關係講明白、把商品責任接住。

流量會變,平台規則會變,消費者也會越來越聰明。

但願意長期信任你的消費者,永遠是品牌最重要的資產。

常見問題 QA

Q1:團購主只是幫朋友代買,也會有法律責任嗎?

要看實際行為。

如果只是親友間少量代買,通常與營業性銷售不同。但若長期開團、公開招攬、收款、統計訂單、安排出貨,甚至從中獲利,就可能被認定具有銷售或經銷性質。

若商品發生瑕疵、安全、標示、退換貨或廣告爭議,責任風險會提高。

Q2:KOL沒有收錢,只收到免費商品,也要揭露嗎?

建議要揭露。

公平會規範的重點在於,薦證者與廣告主之間是否存在一般大眾無法合理預期,且可能影響可信度的利益關係。

免費商品、試用品、招待、分潤、折扣碼回饋,都可能屬於需要揭露的合作利益。

Q3:團購文寫「真心推薦」就不算廣告嗎?

不一定。

法律會看內容實質,而不是只看文字包裝。如果該推薦文與商品銷售有關,且足以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,就可能被視為廣告或薦證內容。

若內容不實、誇大,或沒有揭露合作關係,仍可能產生法律風險。

Q4:如果公司已經有人負責電商,還需要代營運嗎?

可以,但要注意三點。

第一,心得必須真實。

第二,不可把個人體驗放大成普遍效果。

第三,不可宣稱法規禁止的功效。

例如食品不得宣稱醫療療效,化粧品不得宣稱治療皮膚疾病,非醫療器材不得宣稱醫療效果。

Q5:品牌提供文案給KOL,出事是品牌負責還是KOL負責?

兩者都有可能。

品牌若提供不實或違法素材,當然有責任;KOL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可能誤導,仍然發布,也可能負責。

若KOL同時收單、銷售、收款或分潤,責任風險會更高。

因此,品牌不應只提供銷售話術,而應提供經過確認的素材包、禁止用語與審稿流程。

Q6:品牌要怎麼降低團購與KOL合作風險?

建議建立合作前審查制度,包括:

  • 商品法規分類。
  • 合法文案素材包。
  • 禁止用語清單。
  • KOL合作揭露範本。
  • 貼文與直播腳本審稿流程。
  • 發布後截圖存檔。
  • 客服與退貨SOP。
  • 爭議處理紀錄。

團購合作不是只有成交,更要能被檢查、被追溯、被信任。

本文參考法規與主管機關資料

  1. 《公平交易法》第 21 條、第 25 條、第 42 條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ode=J0150002&norge=21,25,42
  2. 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》 https://www.ftc.gov.tw/internet/main/doc/docDetail.aspx?uid=165&docid=13021
  3. 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 7 條、第 8 條、第 18 條、第 19 條、第 22 條、第 23 條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ode=J0170001&norge=7,8,18,19,22,23
  4. 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 https://law.moda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0024
  5. 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28 條、第 45 條、第 46 條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ode=L0040001&norge=28,45,46
  6. 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第 10 條、第 20 條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ode=L0030013&norge=10,20
  7. 《醫療器材管理法》第 40 條至第 46 條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SearchContent.aspx?pcode=L0030106&norge=40-46

本文為一般電商法規與實務風險整理,實際個案仍需依商品類別、進口狀態、銷售模式、平台規範及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判斷。